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省工信厅、住建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海洋与渔业局联合印发《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闽发改规〔2026〕5号),自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细则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6部委令第34号)等规定制定,适用于福建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
细则明确,依法在福建省内登记的代理机构应在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政务服务系统登记本机构及从业人员信息,并推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登记内容包括机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公场所地址等基本情况,专职从业人员的姓名、有效身份证明、劳动合同、资格职称、社保缴纳等个人信息,以及在自有场所组织评标的评标场所地址与相关设施证明材料;信息发生变更的,代理机构应自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自行更新。

承接业务的条件下,人员配置要求写得比较具体,项目组由项目负责人、招标文件编制人和其他成员组成,项目组成员须为代理机构本单位人员且相关信息可在全国平台公开查询;项目负责人应具备工程建设类或工程经济类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注册执业资格(有分等级的需为一级资格),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时间累计不少于3年,且至少具备一项招标代理业绩。
细则还明确,从业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代理机构从事招标代理业务,不得以他人名义从业,未受聘于代理机构的不得从事招标代理活动,代理机构也不得聘用已受聘于其他代理机构的从业人员。招标代理服务实行项目负责人制度,项目负责人对招标代理活动全过程负责,合同签订后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不得变更。
同时细则明确,招标代理服务费用应当由招标人支付,招标人、代理机构与投标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约定由中标人支付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并明确金额或计算方法以及支付方式。代理机构不得将评标场所服务费、评标专家劳务费等不属于招标代理服务范畴的费用计入代理费用;出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等资料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向投标人或中标人附加不合理条件或收取额外费用;以招标人名义代收投标保证金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此外,代理机构承接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代理业务,应当通过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公共服务平台发布招标公告,在招标公告中载明代理机构名称和项目负责人姓名;项目档案一般在招标结束后30日内完成。
监督管理与信用评价的方向也很明确。各级行政监督部门依托在线监管平台,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对本行业招标代理活动进行抽查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并对处理结果集中统一公示。信用评价方面,细则要求按照国务院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确定的本行业全国统一的公共信用评价规则组织实施,代理机构评价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平等对待不同地区、所有制形式的代理机构,不得有区别对待不同地区或者所有制形式经营主体的行为,也不得没有法定依据以评价结果限制招标人选择代理机构的自主权、限制代理机构的经营自主权。
对建筑企业来说,投标环境的公平性有改善。一方面,代理机构的行为边界被划得更清,不得为特定投标人创造条件、不得引导评标专家形成倾向性意见、不得在自己代理的项目中投标或提供投标咨询,这些规定压缩的是“关系运作”的空间,企业比拼的还是报价、方案与自身条件。
另一方面,投标前多了一个可核查的环节,招标公告会载明代理机构名称和项目负责人姓名,企业可以在平台上查询代理机构和从业人员的登记与信用情况,对明显不规范的对手方保持警觉;同时留意招标文件中代理服务费的支付约定,若约定由中标人支付,应确认文件是否载明金额或计算方法与支付方式。还有一条容易被忽视,如果企业自身或关联方同时从事招标代理业务,需要特别注意不得在所代理的项目中参与投标,这是一条明确红线。
此外,细则关于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平等对待不同地区、所有制形式”的要求,与近年来破除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的政策方向一致,对跨区域投标的企业是有利信号。阳光智建在招投标材料合规服务中帮助企业在投标前把资质、人员、业绩、信用这些基本条件逐项核清,材料清单按项目要求准备齐全,企业把精力用在方案与报价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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