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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推行现场取样检测,复验不合格严禁隐蔽施工

发布时间:2026-09-20

工程质量检测的取样环节,青海出了新规矩。近日,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市政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的通知》(青建工〔2026〕264号),围绕建设单位、检测机构、施工企业、监理单位四方责任作出系统安排。其中力度最大的一项,是全面推行检测机构对部分进场材料现场取样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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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通知,对涉及结构安全、建筑节能、重要使用功能的关键材料和部位,在常规见证取样基础上,必须由检测机构持证人员赴现场直接抽样,建设、监理单位全程见证、影像留痕,从源头防范虚假送样、调换样品。现场取样覆盖的范围相当具体,结构安全类包括基础筏板、混凝土桩、地下室外墙、转换层梁柱、核心筒等关键部位的钢筋原材和混凝土试块,钢结构原材、关键焊缝、高强螺栓、防火涂料,以及钢筋机械连接、焊接接头的原位取样;建筑节能类包括外墙保温系统材料、保温装饰一体板、建筑外窗;防水防渗类包括地下室、屋面、厨卫阳台的防水卷材与涂料;主要使用功能类包括建筑外窗主材、给排水主干管与立管、防渗功能性砂浆。

取样流程中有两条与施工进度直接相关。一是复验要求,结构安全类、防水防渗类和主要使用功能类材料,检测机构收到首次送检样品后,应对同一型号材料额外至少开展1次现场取样复验,复验未完成或结果不合格的,该批次材料相关工序严禁隐蔽施工;二是留痕要求,现场取样人员应佩戴定位、实时影像记录设备,对取样过程高清留影或录像,并将关键记录和影像及时上传"青海省智慧工地监管平台"。此外,建筑节能类材料进场前,由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通知检测机构现场取样。

施工企业在这份通知中的责任被单独列为一条。通知要求施工企业建立健全质量自检机制,编制施工检测计划,明确检测项目、频次、方式和责任人员,配备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检测人员和设备,不具备自检条件的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开展自检,不得以建设单位委托开展的检测结果代替自检结果。自检过程要严格执行"先检后用"制度,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材料、构配件严禁进场使用,取样规范、制样标准、标识可溯源、养护合规、记录真实可追溯,相关资料保存在施工现场资料室。同时明确,自检检测结果可用于工程质量内部控制、材料采购和过程质量控制,但不得作为工程竣工验收资料,也不得替代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委托的见证取样和现场取样检测。

阳光智建在项目管理服务中把质量检测资料、见证记录、自检台账与项目其他资料一并纳入系统管理,按节点归集、随用随取,检查时不用临时翻找,也为后续的竣工验收资料准备省下不少力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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