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不给钱怎么办,内蒙古给施工企业加了一道保险。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款支付担保实施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依法应当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制度的核心是“由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提供担保”
办法明确,工程款支付担保是指为保证建设单位履行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由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提供的工程款支付保函,可以采用银行保函、工程保证保险(保单)等方式,保函应当包含除工程质量保证金外的所有建设单位履行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款项。建设单位应依法在项目开工建设的全过程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费用方面有两条规定相当关键,工程款支付担保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严禁以任何形式转嫁给施工单位,政府投资房屋市政工程的担保费用应纳入工程概算;同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职权向建设单位推荐或以明示、暗示方式指定担保人,施工单位的担保权益不得转让。
担保金额与差异化管理,把信用状况直接换算成了钱
建设单位可选择总价担保、进度担保或年度担保的形式,担保金额按施工合同约定价款采取超额累进方式计算,工程造价浮动超过施工合同价款10%的,担保金额应当相应调整;全部使用财政资金的项目,凭当年已正式批复、下达财政预算至资金使用单位的相关资料可替代工程款支付担保,部分使用财政资金的按项目立项批复未使用财政资金的占比折算担保金额。差异化管理方面,除首次提供保函外,建设单位在提交担保前2年在本行政区域内未发生拖欠工程款纠纷的,其新建项目担保金额可以减半;连续3年未发生拖欠工程款纠纷且落实施工过程结算制度的,可凭资金到位证明替代工程款支付担保。反过来,前2年发生拖欠工程款纠纷经核实属实且引发舆情的,担保金额提高50%;前3年存在拖欠工程款被依法认定为失信行为、法院判决或商事仲裁确定为拖欠工程款却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拖欠农民工工资被依法认定为失信行为等情形的,担保金额提高100%。此外,担保应在保函期限届满前15日内续保,不得断保;因索赔导致担保金额不符合要求的,建设单位应在索赔完成后30日内补足。
对施工单位最实用的部分在履约与赔付一章
办法规定,施工单位应在项目开工前将工程款支付担保凭证上传自治区监管平台,并在项目建设周期内及时准确填写工程款支付和结算情况;工程竣工结算完成、工程款结清,施工单位出具工程款结清证明后,工程款支付担保终止。索赔路径也写得清楚,建设单位未按施工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施工单位可发出书面索赔函及相应证明材料向担保人索赔;施工单位收到索赔赔付金7日内,应当将赔付金额、赔付日期等信息上传监管平台。其中有一条直接堵住了过去最常见的推脱理由,担保人不得以施工合同存在争议、未审计、未结算等理由拒绝赔付。监督管理方面,各级住建主管部门应将工程款支付担保落实情况纳入日常检查、开复工核查、竣工验收等环节进行监管;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提供担保的,由县级以上住建主管部门联合其他部门依法依规处理,涉嫌违法违纪犯罪的移送相关部门。本办法实施前已提供担保且在担保期内的继续有效。
把这套办法放到施工企业的日常经营里看,变化是实实在在的。
过去工程款能不能按时到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建设单位的资金状况和配合意愿,即便发生拖欠,企业能用的手段主要是催讨、诉讼,周期长、成本高;工程款支付担保相当于在开工之前就把建设单位的一部分付款义务“锁”进了保函,一旦出现未按约定付款的情况,企业可以直接凭索赔函向担保人索赔,而担保人不能拿“没审计”“没结算”来推挡,这条规定解决的是拖延战术中最常见的接口。差异化管理则让守信的好处看得见,建设单位拖欠记录越少,担保金额越低甚至可以用资金到位证明替代,反过来拖欠越严重,担保金额越高,这种安排实际上是用资金成本约束付款行为。对企业而言,有几件事需要落到日常操作上,项目开工前把担保凭证上传监管平台,这一步既是监管要求,也是后续索赔时证明担保存在的依据;按要求在平台上及时填写工程款支付与结算情况,把过程记录留完整;一旦需要索赔,准备好书面索赔函与相应证明材料;收到赔付金后7日内完成平台上传。这些动作不复杂,但都是索赔能否顺利推进的前置条件。
阳光智建在项目管理服务中把合同、担保凭证、支付与结算记录按项目归档,需要向监管平台填报或向担保人索赔时,材料能直接调出来,不会因为找不到凭证或记录不完整耽误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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